福利企业退税政策文件

散粉是什么2022-07-09  11

请参阅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35号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为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是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税务机关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不足的,可以在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中退税;如仍不足,可结转次月使用。当月应退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名残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税具体限额÷12

营业税还是降低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免营业税。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足的,不得结转当年的次月。当月应减免的营业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免的营业税=当月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名残疾人年营业税减免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后的第二个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就业后的第二个月起计算。

企业中残疾人和其他职工人数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予退还当月增值税和当月营业税。

年终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均比例未达到25%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营业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划单列市试点按照所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从事营业税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企业,只能减少服务的应纳税额:服务项目项下的服务应纳税额不足的,不能抵扣其他税目项下的服务应纳税额。

不及物动词对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额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予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取消“企业生产销售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将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定义调整为“企业在岗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八。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安置劳动年龄有关规定的残疾人,不计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和本通知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在个别管理基础较好的试点地区,经当地民政或残联同意,由其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举办、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也可纳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安置比例和本通知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相应的管理办法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残疾人跨区域安置税收优惠政策由各省(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

九、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

从2007年1月1日起,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停止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营业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X.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人支付工资的规定。银行包括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提供工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XI。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所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相关税收。

十三、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等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残疾人证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各项试点政策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在2006年9月25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65858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