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情况。第一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劳动者。
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是适用于参与公共管理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根据《国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名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进行考核。
(1)员工因病或事假缺勤超过40个工作日的,试用期顺延,以弥补非活跃工作日后的考核。员工注册满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考核视为不合格。如果妇女在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未被雇用,试用期将被推迟,以弥补其未被雇用的工作日。
(二)案件尚未结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因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处分期满后试用期顺延至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的试用期满后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