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答案。一种意见构成嫖宿幼女罪。理由是:不管你知不知道,只要有嫖宿幼女的事实,就可以定罪。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刑法第360条的逻辑结构来看,该条第一款表述的是“明知”,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而该条第二款“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表述“明知”,说明被告人没有必要知道。
另一种意见是不构成嫖宿幼女罪。因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而犯罪预备与否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告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嫖宿的对象是幼女,没有主观故意,所以不能“客观归罪”其构成犯罪。
幼女权益,绝对保护
即使不知道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也构成嫖宿幼女罪。
首先,幼女是我国刑法严格保护的对象。强奸幼女的行为不管同意不同意都作为犯罪处理,很容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在嫖宿幼女行为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明知作为强奸幼女的必要要件,缩小了嫖宿幼女的范围,与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相冲突。其次,从世界范围来看,
域外刑法之所以对法定强奸罪采取严格责任,主要是为了突出对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它对法定强奸罪采取严格责任,即无论是否有金钱或物品交易,无论是否出于自愿,凡与未满法定年龄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界定为强奸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并没有从强奸幼女的行为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将嫖宿幼女的行为细分为”。
因此,为了加强对幼女权益的绝对保护,防止“不知不觉”被卖淫者利用,法律应该坚守正义的边界,防止其偏向某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