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规则和强制规则、确定性规则、授权规则和准适用规则、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权威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可能模式”的规则。它可以分为权利规则和权力规则。
所谓强制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则,即关于人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规则。它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强制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约会规则和应用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其内容已经被明确肯定的法律规则,不需要引用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这类规则。
所谓强制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只是一些一般性的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渠道或者程序确定。
所谓准适用规则,是指内容本身不规定人的具体行为模式,但可以参照或参考其他相应内容所规定的规则。
3.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制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更改的法律规则。强制性规则和功能性规则是强制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不作为和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