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一个接一个
“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就什么都不用做”。只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各办案机关都依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不是非法制造的不公正、虚假或错误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不供述(零口供),但即使其他证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仍然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阶段的刑事诉讼称谓,即案件尚未结案,仍在收集、甄别、讯问证据的阶段。由于证据不准确,尚未排除充分合理怀疑,因此,仍无法依法对该行为定罪。因此,案件当事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被告人、罪犯”。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义。
二、在办案实践中,如提问者所说“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证据不足”怎么办?
我的观点:A、在公安侦查阶段用尽各种侦查手段,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犯罪不能成立为由,依法撤销刑事案件。b、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依法审查,虽然“犯罪嫌疑人不供述(零供述),没有充分的其他证据”, 检察机关有权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在检察官的指导和指挥下收集“其他证据”。 同时,经过上述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只要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他证据”被证明确实充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且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应当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既然提供者提到了“量刑”,也就是量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在法律上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转化为“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总的来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解决了被告人“零口供”的问题,收集了充分的“其他证据”。只要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调查、讯问、作证。
晚上做的事,白天就会出现。敢做就要做。只要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而不是公检法办案机关非法制造的冤假错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真正违法犯罪的人是逃不出法网的。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