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事故发生经过: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林,事后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同方向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2。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吴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因已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的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
......".没有证据证明张的交通行为对事故也有过错。3。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事故原因: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在,无证据证明张的交通行为也存在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不会对这次事故负责。
(附:摩托车登记车主为林,摩托车已购买交强险,林将车借至;事发时,陆还坐在车上。逃跑过程中,陆将车牌号遮盖。法医尸体检验意见:检验意见:推断张系钝器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意见:摩托车右侧与电动车左侧有相应的擦碰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