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文物藏品分类标准》(2001年文化部令第19号)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一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