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越狱第四季2022-07-08  27

回答以下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一定的法律原因,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失效。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为了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给予权利人法律保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从法律上阻断了诉讼时效的开始和结束,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就是其中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与前两年不同),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仍需重新计算三年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因特定原因在特定期间停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使诉讼时效的计算处于中止状态,所以理论上也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止。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可以不行使权利而行使权利为前提。如果权利人在时效期间的一定时间内客观主张权利存在障碍,法律继续执行时效期间,那么权利人将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受到损害,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客观上妨碍其权利的行使,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使诉讼时效的计算处于中止状态,是合理限制诉讼时效制度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途径。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注意三点:(1)中止的原因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2)在中止原因失效之前已经过去的期间;(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不重新计算三年,也不按照剩余期间计算,而是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无论中止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是发生在倒数第六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都将计算六个月。这也是《民法通则》(包括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不同于之前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中止和中断的具体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届满。”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至有关程序终结时止,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在不可抗力没有发生的所有情况下,诉讼时效都应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不能主张权利,一般需要中止诉讼时效。但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或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客观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当客观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时,诉讼时效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的持续时间不应计入诉讼时效。

3.涉案财物被扣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吗?刑事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财产查封期间,相关权利人不得随意处分财产。因此,在民商事纠纷涉及的标的物被查封的情况下,查封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刑事扣押期间,民事权利人不能实现其对被扣押财产的民事权利,但不影响其对被扣押财产的权利主张。也就是说,其请求权本身不受查封影响,其权利能否实现受查封影响。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由于这一客观原因的存在,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很明显,查封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对“提起诉讼”的理解。第一,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件的法律行为。第二,这里的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还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此外,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如果只是其对主管机关的误解,但其主张的客体和事实理由没有错误,也应当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一般情况下,诉讼的驳回或者驳回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特殊情况除外。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行为足以证明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对正当债务的主体主张权利,则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提起诉讼”中断点的确定。简而言之,这里的“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不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和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诉讼之日起中断。”基于诉讼时效中断重在保护权利人的立法宗旨,规定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自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是“法院依法受理之日”,更符合这一立法宗旨。

3.民事和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司法实践中,存在因当事人刑事举报而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本案中,虽然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但由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应当继续中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应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被否定,中止时间也应计入中断时间。民事诉讼终结后,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仍需计算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的,诉讼时效从报案之日起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自报案、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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