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决定》,全体公民的节假日为:新年、春节放假一天(1月1日)、清明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劳动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节)、端午节放假一天(5月1日)、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节)。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也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公民的一些节假日和纪念日有:妇女节(3月8日),妇女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年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一天假期(8月1日)解放军建军节,军人半天假期。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根据规定,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期都落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他们应该在工作日补休。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青年节”假期适用于14岁至28岁的青少年,每年5月4日将有3亿多青少年放假半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条例》,“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在明确了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3亿多14岁至28岁的青年可以依法享受青年节半天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办法(1949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 (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一天(五)第三条公民部分节假日和纪念日: (一)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年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儿童一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日的日期。第五条27周年、30周年、抗战七七周年、抗战胜利93周年、9·18周年、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不放假。第六条公民的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日,应在工作日补休。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