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绝对不会。众所周知,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如深圳的城中村、农民楼,基本都是上世纪末通过合作建房(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出让,出资方出资,楼房五五分成)的方式建成的。随着城市更新的加快,很多都面临拆迁重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土地所有者开始以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为由,忘义出尔反尔。
土地主张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无非是以下原因:
1.房子建在集体土地上,是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2.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法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
3.出资人不是本村村民,不具有权利人身份。股份公司只认本村村民,不认外地人。
上面说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深圳“统一征收”“统一出让”后,没有集体土地,内地也没有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的案例。
第三个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因是城市化后,土地所有者的原村民身份也转为了城市户口,与投资方没有区别。股份公司不是法定机构,无权确认合作建房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个原因确实存在,也是法院认定合作建房协议绕不过去的一道坎。但是否注定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建成的房屋及其权益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投资者只能拿回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