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超过15年(含)的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的资源税。衰竭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低于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20%)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矿山。如果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枯竭矿井由矿山企业下属的单个矿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