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售的产品、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也提供了两种计算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方法。一种是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乘以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所得的乘积;第二种是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被侵权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