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和互联网站,向缴存人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