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心的职责
一是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法规政策,制定、修订和完善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和工作计划。二、确定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并监督实施。三、编制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报表。四、职工医疗保险、居民生育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五、按照规定筹集和使用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六、负责实施我市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业务。七、落实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审计规则,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工作制度。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管理下,参与医疗保险宣传活动;指导乡镇和办事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九。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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