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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损害原因相关人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主要不是基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活动的危险性质与其所管理的人或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加重责任。学术上,无过错责任又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独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如《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兽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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