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民法典的制定绝不是民法学科本身的事情。环境问题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归属、交易制度、人格权保护和侵权,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民法典。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绿色民法典。所谓绿色民法典就是体现环境保护理念的民法典,如何将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其中成为民法典制定阶段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在这方面做了努力,试图将一些环保条款纳入法典。但是,由于目前环境法和民法的相关理论研究十分薄弱,现有的理论成果远不能满足制定绿色民法典的需要。《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至少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环境保护的理念没有真正渗透到民法典中,使得环境保护的条文和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合理性;第二,环境保护制度没有真正民事化,只是把公法性质很强的环境法的规定移植到民法典中,破坏了民法典的和谐性和完善性。
这些问题表明,如何实现民法典的绿色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今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标志有三个,即人类文明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从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从非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
这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三重转变构成了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和公民权利的宣示,民法典的基本理念、资源归属和权利配置的制度安排和实施将直接对资源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环境问题的惨痛教训和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都宣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在民法典中得到贯彻,无异于空中的一座城堡。
因此,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必须立足于三重转型的社会现实,树立绿色文明理念,确定符合发展绿色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客观地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对环境问题是有积极回应的。近年来,各国在民法典的修订和制定中都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其调整范围,有些甚至相当激进。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修改,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这明显是受生态伦理的影响。
但要真正将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制度纳入民法典,有两大挑战:在理论上,首先要解决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冲突、物的概念与环境的概念的冲突、环境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冲突。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解决私权意义上的传统民法制度与环境保护理念下的公权私权性质的民法制度之间的协调平衡问题。
现代民法的发展表明,过去人们认为是个人主义的、忽视社会、共同或集体福利的传统法律正在发生变化。私法虽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但也在反思自身的不足。20世纪以来,民法思想、原则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私法法律化趋势;现代民法对现代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私权绝对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归责原则的补充和修正等)进行了限制和修正。).
此外,民法概念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体现了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出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各国民法都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社会本位的色彩,强调权利的公共性,赋予某些社会组织独立的人格。如承认所有权的社会性,从而限制绝对所有权。增强保护弱者的意识,倡导对弱者的权利保护,等等。
这些变化有相当一部分是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回应,反映了民法的绿色化进程,是民法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结果。
然而,大陆法系学者在阐释环境保护民事法律制度时提出了各种观点,但很少有令人信服的。透过现象可以发现,是因为囿于传统民法的结构和思维,将民法视为一个封闭的、不发达的权利体系,将观念视为一种守恒的、永恒的法律现象。
当现实中出现新的权利现象时,大陆法系学者本能地运用传统的权利概念(物权、债权、人身权)进行分析和定性。当然,由于大陆法系民法的高度抽象性,许多具体的权利现象可以逻辑地归入固有权利体系,但也必须承认,现实生活并不是按照法学家的逻辑思维发生的,仍然有许多权利现象是固有权利体系所不能容忍的。
法律不是为逻辑而生的,它的现实生活存在于对社会现实的调整之中。复杂而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往往对固有的法律传统提出挑战,要求在现有的权利框架内承认新的权利现象。公民的环境权以及由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的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种权利诉求,无疑就是这种新的权利现象。
如果硬要套用已有的概念来解释,结果只能是扼杀它或者扭曲它。因此,民法典的绿色化首先要突破概念法学的思维模式,运用新思想、新思维、新理论、新方法论证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纳入环境保护理念的过程,在法律社会化、系统化、政策化的大趋势下,中国民法典的绿色化可以遵循以下路径:
一,思路的引入
从本质上讲,民法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否则,它永远不会有永久的生命力,新的权利是民法生生不息的源泉。
因此,民法除了确认现有的权利体系外,还应该为承认和接受新的权利留下缺口和空。实际上,民法本身已经为此提供了一种机制,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民法典绿化的过程中,基本原则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借鉴越南民法典的经验,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条例总则。
明确将环境保护义务附加于民事行为。
二是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内涵。诚信公序良俗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必然会导致现有权利体系之外的一系列权利现象。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新的含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也以其巨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新问题,在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过去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解释,从来没有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秩序和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伦理。在当代社会,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都变成了暴力冲突,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出于社会适宜性的考虑,还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都应该作为现代社会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内容。
第二,制度整合: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在我看来,民法典的绿色化也应该是现有民法体系与生态民法体系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包括两个环节:
1。现行民法体系的生态扩张
在现行民法体系中,有一些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配置制度(如财产权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制度),有一些关于人类存在的权利配置制度(如人格权制度,特别是生命健康权制度)和一些关于环境资源侵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这些制度在过去可能不是直接针对环境保护的,或者立法者没有从保护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角度制定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度客观上具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功能。我认为这些系统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生态连接:
一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制度内容,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做出限制、禁止或鼓励的规定。
比如特许经营权、准财产权,或者附在私权上的公法限制(义务)等。这种工作必须由民法典和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共同完成。
二是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解释现有的民法概念、制度和规范,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以解释的方式将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新的社会现象纳入现有的概念范畴,成为民法的新任务。
除了我上面提到的,把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纳入民法解释,更重要的是如何把这种思想纳入民法制度、规则和概念的解释。这就要求在民法典中确立一般的解释规则。
2。构建新的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否则就不会有专门的环境资源法。
但是,如何尽可能地协调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是民法和环境法共同面临的问题。
私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首先要解决环境资源的公益性与民法的个人利益本位之间的矛盾。民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必须是可计量的,是可以经济估价的具体利益;第二,环境资源的其他非经济价值必须成为法律人格利益。
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环境资源利益才能成为个人主导的利益,即公民权利的内容。因此,民事法律手段能否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作用,是其能否在经济上被重视,能否使人格受益的界限。
事实上,中国的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一直提及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措施,各国的环境立法也非常重视此类制度的功能,如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境相邻等。这些其实都是从公法角度理解的私法制度,只是没有采用规范的私法概念。
在制定民法典时,这些制度应当予以规范和纳入。
第三,引进制度
如今,人们早已习惯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制度的借鉴,也是一个开放的民法体系应有的胸怀。在民法典绿化的过程中,也需要借鉴英美法的先进经验和制度。
具体来说,英美法中建立在公信基础上的公民环境权制度及其民法保护体系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