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城乡统筹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和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制定吸引外国专家和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制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维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部与国家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派驻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