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官安置暂行规定
(法令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转业军官安置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冀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论超编与否,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配偶的义务。他们要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任务,做好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军官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成立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下设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负责转业军官安置的日常事务。第二章移交
第四条根据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部署和安置计划,军官转业档案的移交、审核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业军官,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者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现户口在河北省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外省人,配偶一直在河北省居住并有固定住所十年以上的;
(四)转业军官是外省的,其父母已在河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随军来的除外)照顾;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省将不接受安置。
(一)年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的;
(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调入配偶为外省的;
(四)军队中有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被拘留的党(团)的缓刑考验期未满的;
(6)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