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地说,这不是李的公司。李的公司是杭州维年科技。李既不是法人,也不是第一大股东,更不是实际控制人。因此,一家以李子奇为主要卖点的公司,李子奇只是少数股东。黎姿本人和很多艺人经济公司签约的明星一样,都是合同关系。
但是有一点不同。通常,艺术家执行某些项目。比如演电影,参加综艺节目等。带来利益。公司和艺人进行合理的收入分配。如果他们签了合同,他们就会遵守合同。如果没有,他们必须上法庭。
然而,李的微阅读技术基本上是无利可图的。对外进行经济开发与合作的公司是第一大股东设立的另一家独立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与李无关了。她不持有股份也不雇佣员工。
这样说来,说白了,实际控制人,利用微思想出卖梅花的人员配备和流量,进而承接经营活动和收入的,确实是另一家公司,完美避开了梅花。说白了,李不能获得独立公司的任何收入和独立公司的任何经营权益。这并不违法,但世界上肯定没有这么好的东西。这样的结构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智囊团制定的精致的利己主义方案。
你得有底线,这样才能活得长久,尤其是在网络名人圈。如果你签了一个艺术家,你必须征求艺术家的意见来接手这项工作。更有甚者,你把艺人当提款机,却不给艺人任何分红,逼着她接受现实。还有谁会和你一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