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制止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乱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计委: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农村电网“两改同价”顺利实施,我委与国家电力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电价检查的通知》(价检[2000]211号)。目前,各地据了解,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一些地方向用户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仍然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是出台一些政策,以政府的名义向用户集资;二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如继续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测费、变压器代收费等。三是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在施工中强迫农民劳动、卸料、摊派住宿等;第四,用白条收钱,层层加价赚取材料费或强行向用户销售指定电器设备,属于违法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全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宗旨,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为制止电网改造中的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充分认识“两改同价”的重要意义。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通过这项工作,各地要切实让群众受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电力企业应切实树立服务用户的形象,转变管理方式,为实现“两改同价”做出贡献。二、严格价格管理权限,禁止乱收费、乱涨价。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冀价[1999]1024号)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冀价[1999]2178号)已明确规定,国家对农村电网改造有专项资金,除入户线以下电表由农民购买外,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的电表由农民购买。电力企业组织农民购买用电设备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农网改造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材料的最终采购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城市电网改造也要依法办事,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向群众或企业摊派。三、加强电网改造资金和各种收费行为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严禁以开具收据或打白条的方式向用户收钱。以电力企业名义与用户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电网改造中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在今年关于部署全国电价检查的通知中,我委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负责的公仆精神,抓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各地(市)、县物价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避免走过场。对查出的违法问题要依法处理,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国家计划委员会,20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