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规定,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然后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通过环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
目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焚烧有如下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原则上应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栋,超大型城市可建三栋。
(2)每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