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是民事法律行为。(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3)是自然人之间的实践合同,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允诺合同。(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出借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与否由借贷双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中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要求: (一)借款人收到现金借款时;(2)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贷平台支付时,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3)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日起;(4)贷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在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一条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目的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