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指我国公民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愿望,通过行使结社权,按照其章程自愿组成并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使用学会、协会、研究所、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名称的各类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名以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华”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