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采取指令性工作与自主择业、自谋接收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随军家属的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资源开发中心。
(五)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按照就近、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匹配的原则,由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半年内安置。
入伍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可根据原单位工作情况确认工种和专业。
(六)干部随军家属入伍前,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随军前属于中央和省属机械、企事业单位的,由驻军单位负责与省人事部门联系安置。
2.军队归属于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之前,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在本辖区及其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作出相应安排。
3.军队属于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在本地区及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作出相应安排。
(七)由市人事局对口安置在全员编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不受所属单位编制指标限制,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今后减员指标中解决。
(八)职工或失业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渠道为其安排工作:
1.在新建、扩建企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中,按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2.企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中,按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3.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4.对已批准的解困重点企业和关、停、转、并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九)实行全日制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如果家属自己要求签一年的期限,也是允许的。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称职为由辞退随军家属。
(十)各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工种、班次等。
(十一)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
(十二)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关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十三)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或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十四)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公安部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劳动保障部门自登记安排之月起6个月内负责安置其工作。
未按时安置就业的,由部队所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直至下达就业安置通知书。
(15)对将就业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力资源开发中心的随军家属,减免挂靠管理费的50%。
(十六)随军家属要求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人事、劳动部门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应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受。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受的,其领导成员应作为未完成任期目标进行处罚。
(三)暂停办理其所在单位的职工招聘和干部调配手续,直至接收。
(18)随军家属随军前为正式职工,户口和工作关系未进城,或1995年底前未经劳动局批准直接进城的(视同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已在本市落户且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含已挂靠人员),属于统筹指令安置对象,指令单位应妥善安置。
1996年1月1日以后,未经劳动局批准进入广州,或经劳动局批准调入挂靠单位的职工,不属于统筹指令安置对象。
(十九)随军家属指令性安置实行一次性原则。安置指令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寻找就业机会、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20)如果是工作调动,各单位政治部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家属安置通知后,应尽快与接收主管局(总公司)联系,将调动人的工人业务调动表一式四份和调动人的个人档案直接送接收单位审核。
(二十一)对待业人员,各军政治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家属安置名单后,尽快将安置人员分配到有关单位,并要求接收单位主动与军政治部取得联系,审核业务移交表和档案。
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职工业务转移表上附上同意转移的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尽快将档案和业务转移表交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接收失业随军家属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人员办理就业手续。
(二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主管局(总公司)接受调动的意见后,将通知部队政治部携带下列文件到本局计划工资司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1.申请家庭报告表;
2.军分区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军队工作动员介绍信;
3.我的结婚证复印件;
4.军官证复印件;
5.动员者身份证复印件。
麻烦你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