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信封生产监制证》、《集邮业务许可证》等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