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联合国机构及其运作规则。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安理会负责处理涉及全球安全与和平的重大问题,是联合国的主要权力机构之一。
目前,联合国安理会有15个成员,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常任理事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需要选举轮换。除了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外,安全理事会还有十个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两年更换一半。
在联合国安理会,实行“大国同意”的原则。即安理会表决非程序性问题时,只要有一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反对,决议就不能通过。也就是说,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美、俄、英、法,拥有一票否决权。你提到安理会谴责以色列的决议被美国一票否决。情况就是这样。行使否决权的是美国。
然而,在程序问题上,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不能行使否决权。例如,如果俄罗斯提议讨论以色列轰炸巴勒斯坦问题,美国不能否决这一提议,也不能阻止安理会讨论这一问题。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只能在安理会15个理事国召集的安理会上行使否决权,但不能在联合国大会上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大会是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会议,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种会议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权否决会议的投票。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谴责以色列的议案,而大多数成员国都投了赞成票,那么这个议案就会通过,美国就无法阻止。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情,以前也发生过很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