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二奶”是[/k0/]的违法行为。因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所有的“二奶”都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按重婚罪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是否是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来衡量。所以打着人身自由的幌子,不道德的同居和纳妾,在这个社会已经成为逆流。
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将情妇列为刑事犯罪,谴责情妇只是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下列因二奶损害婚姻家庭或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仍受法律追究:
一是包的“二奶”是现役军人配偶的,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包的“二奶”与包方登记领结婚证,包方不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将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二奶”的生活来源由承包人原夫妻共同财产支持的,原妻子有权诉请“二奶”个人返还。造成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四。原配妻子要求与丈夫离婚的,依法应提前准许。原则上,在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应走出家门或减少财产的绝大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