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烟钓鱼执法

喜爱的反义词2022-07-07  27

4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近期,湖南高院新媒体工作室将陆续推出相关案例!

“大客户”来买烟花,

老板中途交货,

对方说他就直接开车回仓库卸货。

结果,人们联系不上,

车和货物都不见了,

第二天,

警察来到门口,

原因是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这...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事实

曾某荣是烟花经销商,金某军是某市人。事发前他并不认识对方。金某荣得知曾某荣的联系方式后,联系曾某荣购买烟花爆竹。曾某荣于2019年6月23日下午驾驶货车运送烟花爆竹446件至A市。两人商量,由金某军驾驶曾某荣的送货车到仓库卸货。金某军驾驶送货车到A市某乡镇弃车离开。

当日19时许,某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熟人举报的车牌号和指引路线,追踪发现曾的送货车辆,并扣留该车辆。曾某见金某军送货未归,联系不上。他于当日22时许报警,被骗。

第二天下午,曾某荣接到A乡派出所的电话,前往A市公安局。该局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为由立案(立案登记表无举报人信息),在询问并告知其权利后,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七日,决定书附有没收物品清单。

曾某荣不服,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A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曾某荣随后以A市公安局涉嫌“钓鱼执法”为由对此案提起诉讼。

裁判的理由和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曾某荣主张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钓鱼执法”,本案的实体争议在于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根据实体公平正义的标准,遵循执法过程合法和适用刑罚平等的原则,通过对本案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全面审查,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明显不当”:

一是违法事实没有经过充分调查核实。某市公安局未对本案同案人金某军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查明曾某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的“被骗”。,可能对曾某荣的处罚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不足。举报来源不明,向法院隐瞒举报人基本信息。A市公安局启动的执法程序合法性存疑;在案外人的指引下,对涉案的烟花爆竹进行了跟踪查扣。某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未能说明其合理性,法院也难以对曾称其参与“钓鱼执法”作出负面评价,应视为执法程序不当。

第三,违背了平等原则。曾某荣、金某军共同实施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A市公安局只对曾某荣进行了处罚,没有对曾某荣进行刑事立案,也没有对同案的违法者做出任何查处。有不同人,不同执法的嫌疑,违背了平等对待的法律原则,足以让曾某荣感到不公平。

综上,某市公安局对曾某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撤销。a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错误,也应予以撤销。原审判决未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撤销,改判。

典型意义

由于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钓鱼”调查引起了热议,而涉及“钓鱼执法”的案件更容易成为自媒体时代的社会热点。此外,“钓鱼”调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涉及“钓鱼执法”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难以审查和判断。这类案件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的案例大多局限于执法程序、实体处罚和法律规定进行形式比较的“合法性审查”模式。显然,很难审查被控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隐性“钓鱼”行为,也很难判断其合法性。因此,对“钓鱼执法”案件的审查,应当突破形式合法性审查的习惯性思维局限,立足于实体正义的要求,遵循执法过程合法和处罚适用平等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形式上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实质上“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撤销判决。

来源:湖南高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62661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