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登记制度是指在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真实身份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制度。网络实名制源于网络欺诈和侵权现象普遍的现状。网络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虚幻的世界,一个释放内心空的空间,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实行网络实名制是监管的需要,但由于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和你一样,我讨厌网络暴力和诽谤!然而,近十几年来,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无论是来自民间还是官方,都饱受争议。从全球范围来看,也是如此。
南韩曾推出“崔真实法案”,但最终无果而终。实名制在韩国并不新鲜。早在本世纪初,当地就实行实名制登记,最终以失败告终。2007年,韩国曾要求100多家热门网站建立实名认证系统。到2008年10月,韩国著名女演员崔真实一直饱受网络谣言和差评的困扰,这让她本已情绪低落,患有情感疾病。和后来的“雪莉事件”一样,韩国社会极度震惊。
地方国会通过了俗称“崔真实法”的《信息通信网络法》执行令修正案,强化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自2008年11月起,日访问量超过10万的网站被强制实行实名制。法律还要求网站迅速处理差评案件。
但是实名登记制度没有成功。原因之一是数据泄露。各种网站在存储了大量用户隐私数据后,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数据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比如2011年,Nate、Cyworld等大型网站被入侵,约3500万用户的姓名、电话等数据泄露,成为韩国又一个烫手山芋问题。
此外,实名制注册制度也使得外国人很难注册韩国网站,韩国人转向海外网站,产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
2012年8月,韩国宪法法院8名法官最终一致裁定,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违宪,因为它侵犯了言论自由权。据法院介绍,自实名注册制度推出以来,网站上的非法内容并没有明显减少,但它对本地网站构成了歧视。许多用户转向脸书和推特等外国网站,很难说实名制促进了公共利益。
中国互联网实名登记制度中国互联网实名登记制度问题的起源,一般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在网上匿名”。他认为,互联网也应该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同时,在网上写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传统媒体在内,应该提倡用真名而不是笔名发表文章。...用笔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
他的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激烈争论,没有提出相应的措施,事情不了了之。后来,李希光自己说,他已经对网络实名这个话题失去了兴趣。“禁止网络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和技术上都不可行。”
2008年“两会”召开,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立法再次引起关注。
2009年,一些网站开始实行“绝对实名制”,除了实名和身份证号外,还要求手机、电话、地址等真实信息,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地址一次性核实。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网络运营者在办理入网、域名注册业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实名登记制网络可行性?第一,取决于网民的个人素质。网民的个人素质不仅取决于他们的受教育程度,还取决于他们的公共精神。网络本身属于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的语境中,哈贝马斯认为,这一起源于新兴资产阶级和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构成了公共精神发展的场所。而这种精神关注的是正义和公平,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我国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公民精神和意识处于初级阶段,网民整体公共精神低下。这需要适当的引导,当然不是绝对的控制。
第二,要看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家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也可以心甘情愿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前几年LB市公安局跨省追逃网上海报,给中国法律界提出了一个新课题。中国法律是否应该在网络治理问题上区分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区别?是否应该区分公权力和个人隐私权的区别?尤其是对于公众人物来说,什么是应该公开的,什么是绝对的个人隐私?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比较薄弱的。对社会公共领域的监督应该有不同的方式。在民主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的今天,互联网对掌握公权力的腐败分子的监督,恰恰可以成为其他监督的有益补充。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制在合法、符合公共道德标准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涉。鉴于公众害怕打击报复,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下,可能会堵住这条路。
混乱的网络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保护必然会惩罚那些侵犯隐私的人,而不是事先通过封堵把洗澡水倒掉,把孩子倒掉。虽然现阶段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看似降低了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和侵犯隐私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阻断公民网络话语权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将会增加。
“防人不如防川”,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应该实行,但或许现阶段还不是最好的时机。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会产生一系列涉及现有社会身份确认制度、管理组织架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规范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后才能实施。没有外在的社会和制度保障,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将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权利,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要考虑网民对互联网实名登记制度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一般来说,注册和使用实名会剥夺网民的言论和行为自由,会遭到网民的反对和抵制。但是在一些特殊领域,网民仍然支持实行实名制。比如在电子交易领域,卖家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更有利于信用的建立和交易的进行,也便于在出现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结论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实施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基础正在逐步构建。网络暴力不是不能溯源,也不是不能惩罚,这不是急于推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唯一因素。实名制登记制度下一步怎么走,我们也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