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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公司员工,2019年9月10日入职,财务岗。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5日,赵向公司递交辞职信,称因个人原因将在一个月内离职。2020年11月2日,由于近20天的求职无果,赵觉得自己太冲动了,决定辞职。他发邮件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表示撤回之前提交的辞职信,他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限终止。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公司已招聘新员工,不同意赵撤销辞职信,要求赵按期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赵出具了离职证明。赵认为自己还没有离职,还没有交接工作。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他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赵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不需要公司同意,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信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
赵提交辞职信时,已经单方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赵撤回辞职信的意思表示是辞职信同时或更早到达用人单位,则可以发生撤回效力,否则赵本人无权单方撤回辞职信。赵于2020年10月15日递交辞职信,2020年11月2日才发出撤回的意向。所以不存在退出的效果。虽然辞职交接尚未完成,但不影响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赵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湖北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君)
编辑:姚一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