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对于FOB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提货,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并及时通知买方。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指定的船只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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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案》中对FOB有六种解释,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FOB船)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术语的解释相似。因此,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对FOB的解释和适用明显不同于国际通用的解释和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惯例一般将FOB解释为在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适用范围很广。因此,按FOB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订立合同时,除了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面加上“船”字。如果只是“旧金山离岸价”,省略了“船”字,卖方只负责将货物运至旧金山任何地方,不负责将货物运至旧金山港口,交付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货港的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和损害。
3.在费用负担方面,约定由买方支付卖方协助进口单据的单据费用,以及进口关税等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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