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类案件的诉讼
所需证据已汇总。
一、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同居时间或者结婚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其下落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有精神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诊断等证据。;
(七)当事人一方因犯罪被判处劳改的,原审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基础;
(九)一方有过错的有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证明;
(十一)养子女、继子女的相关证明;
(12)要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支付赡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的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价值)证明;
(15)财产性质证明(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的财产);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证明(婚前、婚后,一方个人债权债务);
(18)住房情况(私人住房建造的时间、面积和费用;公有住房的名称、面积、房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十九)其他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和医院出具的死者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的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经公证的遗嘱公证书、书面副本、录音或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并附两个以上见证材料;
补充:遗嘱以印刷或者录音录像形式制作的,应当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记录以录音录像形式制作的遗嘱的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放弃及相关证据;
(七)丧偶的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公公婆婆的遗产的,其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比继承人更扶养被继承人的人,主张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继承人怀孕的医院证明;
(十)其他证据。
三。子女抚养费用案例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证明;
(3)孩子身体状况证明;
(4)儿童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账单及相关证明;
(六)其他证据。
四。子女抚养关系变化的案例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三)各自的经济收入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五)其他证据。
动词 (verb的缩写)赡养纠纷案件
(一)被扶养人的身体、经济和生活状况证明;
(2)子女赡养被赡养人的证明;
(3)子女收入、居住地等证明。;
(四)其他证据。
不及物动词债务纠纷案件
(1)贷款协议或借据;
(二)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担保证明;
(三)借贷双方收付款项的证明;
(四)债务人借款目的的证明;
(五)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六)没有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债权人经催告后要求支付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者催告的证据;
(七)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债务凭证真实性和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凭证及利息支付;
(九)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争议的相关证据;
(二)被告侵权的证据;
(3)人身伤害及后果证明(疾病诊断、法医鉴定、相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药费单、医务部门允许优抚的证明、护理费凭证、公交车票、误工费、误工费证据等。);
(5)需要赔偿丧葬费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害人抚养、赡养、扶养关系证明(包括出生日期和其他被扶养人证明);
(六)证明被告没有过错或者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证据;
(七)其他证据。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侵权的证据;
(3)财产损失证明(财产名称、数量、购房合同、发票、受损现场及实物照片、有关部门鉴定等。);
(四)财产修复费用的证明;
(五)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六)证明被告没有过错或者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证据;
(七)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被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疾病诊断、法医鉴定、相关照片等。);
(三)因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四)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五)其他证据。
X.因不合格产品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1)原始产品、残迹或照片;
(2)产品生产厂家和销售者的证明(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凭证、保修凭证);
(3)相关部门的质量鉴定证书;
(4)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和损害后果的证明;
(五)运输人、保管人对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六)其他证据。
XI。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一)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者复议裁决书;
(2)受害人伤情及其后果的证明(疾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相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药费单、医务部门允许优抚的证明、护理费凭证、公交车票、误工费、误工费证据等。);
(4)需要赔偿丧葬费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害人抚养、赡养、扶养关系证明(包括出生日期和其他被扶养人证明);
(五)其他证据。
十二。企业辞退、开除、开除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
(4)工作开始和结束日期的证明;
(五)辞退、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和通知;
(六)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的相关依据;
(七)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明;
(八)员工工资、资金及其他收入证明;
(9)用人单位缴纳培训费的证明;
(10)员工服务年限证明;
(十一)其他证据。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
(4)工作开始和结束日期的证明;
(五)工作人员名单;
(六)工作天数和应得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证明;
(七)未支付劳动报酬具体金额的证据;
(八)其他证据。
十四。因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雇佣关系证明;
(4)工作开始和结束日期的证明;
(5)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六)员工工资、资金及其他收入证明;
(7)职工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单据;
(八)其他证据。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例
(1)申请人的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其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书)的法院出具的该判决(调解书)已经生效的证明,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依法传唤被告出庭的相关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经认证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或出庭传票。
十六。房地产案件
房屋产权纠纷案
(1)房屋产权证;
(2)房屋来源证明(购买、继承、财产分析、赠与、建造等。);
(3)共有财产形成的证明(共同投资建造、装修、购买、继承、赠与等。);
(4)不动产登记变更证据(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
(5)房屋使用、管理及收益证明;
(6)房地产纳税人名称、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七)其他证据。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三)有关部门批准房屋买卖的文件;
(4)房屋交付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及收取房款的证明;
(6)购房人身份、购房目的和房屋状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九)其他证据。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拖欠或者不拖欠租金的时间和数额的证明;
(5)修缮前房屋质量证明和修缮房屋合理费用证明;
(6)原房屋平面结构示意图;
(七)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获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明;(民法典实施后)
(九)其他证据。
房屋拆迁纠纷
(1)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驱逐者的家庭人口证据,以及是否有其他房屋或地方可供搬迁;
(4)用途证明(自用或继续出租等。)收回房屋后业主的;
(5)出租房屋买卖的,承租人是否有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权;
(6)业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明;(民法典实施后)
(八)其他证据。
十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协议及相关书面材料);
(二)担保程序;
(三)贷款担保的物资和财产证明;
(4)贷款实际用途证明;
(五)还款通知书;
(六)还款付息凭证;
(七)利息计算明细;
(八)利息计算的依据;
(九)其他证据。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批准;
(2)保险单;
(三)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四)开放式保险合同和开放式保险单;
(五)交付和收取保险费的证明;
(6)被保险人未申报、隐瞒或谎报重大险情的证明;
(七)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出让和出售的书面通知;
(八)被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用途改变或者危险增加的证明;
(9)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证明;
(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证明;
(12)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的价值和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