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和分析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它是以认识论、逻辑学等领域的知识为基础的。同时,离不开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实践经验和常识,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标准。
验证法律。作为方法论的验证规则,它建立在一致性和符合性理论的基础上。验证的一致性理论体现在“证据相互强化对方对待证据事实的证明作用”,所有证据联合起来整体获得结论的确定性,强调整体评价而非个别评价;验证符合论是指通过该证据内容与其他证据内容的符合程度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常见的是以经过验证的物证作为参照来检验言词证据,在言词证据与物证一致的范围内确定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该验证规则以概率论为基础,多个相互验证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概率明显高于单一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如果多个证人对同一被告人作证,可信度明显高于一个证人。
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必须遵循科学和认知验证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误区:只考虑用物证来验证言词证据,把言词证据视为对真实对象的单向验证。在潜意识中,我们必须证明证据的客观性,而不是把口头证据描述的事件作为假设。一旦物证无法验证言词证据,我们就不知道如何处理,甚至会做出虚假的验证来完成证明的任务。正因为必须以言词证据作为证明对象,所以口供是迷信的。物证和言词证据要相互作用,相互印证真实性。既要用物证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又要注意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包含物证的详细信息,还要注意言词证据对物证的解释和说明。物证和言词证据不是简单笼统的一般确认,而是细节上的多点确认。
逻辑法则。审查分析证据是通过判断各种证据之间的一致或矛盾关系来辨别证据的真伪。逻辑合理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必要条件,逻辑规则是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有效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分析证据常用的逻辑规律主要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
统一性要求在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都要保持自己的统一性。同一概念、判断或命题所确定的内容是不变的。矛盾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所有相互否定的判断(矛盾或对立的关系)都不可能是真的,其中必然有一个是假的。矛盾律要求一个概念、判断或命题所确定的内容不能既是这个又是那个,不能矛盾或不一致。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持有不同意见,有些人往往以证据一对一,无法判断为由,给出存疑事实的意见。这种观点也是违反矛盾律的。证据的数量可能是一比一的,但两个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对等。两个都不可能是真的,其中一个肯定是假的,甚至两个都是假的。在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根据证明力,应当采信一方的陈述,确认一方为真,一方为假。只有在两种说法都不值得采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需要作为存疑处理。
排中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有矛盾关系或下级对立关系)不可能都为假,但其中一个必须为真。排中律要求客观事物在特定的时间空内应该是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它们是什么,它们不是什么。常见的违背排中律的证据有推测性证言、可能辨认、不准确辨认、非排他性鉴定意见等。例如,在被告人患有癫痫的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仅仅是因为其有类似的暴力犯罪前科,即“严格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这与排除中间律相违背,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再比如,监控录像不能准确显示被告人的面部特征,而仅仅因为体貌特征与被告人大致相符,实际上是违背排中律的。这种证据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不能作为补充证据支持其他证据。
自然法则。自然规律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关系。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规律,犯罪行为也不例外。如果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违背了自然规律,那证据肯定有问题,不能以特殊情况为由置之不理。如果证人声称在月光下清楚地看到了被告人的脸,但是,根据确定的作案时间,证人不可能分辨出月光下出现在现场的人的脸,证人的证言违反了日月星辰运行规律,应当排除该证言。再比如,洛克德的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犯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在一个案件中,根据记录的证据,发现被告人杀人并将其尸体藏在开满葱兰的花丛中。但由于盛开的葱兰花粉具有较强的粘附性,在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鞋子上均未检出花粉。在排除洗衣房清洗的前提下,必须对不利于被告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自然规律不符。
自然规律是一定时间空条件下的规律,有局限性。在应用自然规律时,我们必须注意它的适用条件。自然规律就是自然规律,物质性第一,而不是人类的存在。但是自然规律的应用需要人类思维的帮助,所以出现了对自然规律的错误应用。以同一认定理论为例,同一认定是基于事物之间的个体差异,是痕迹、文件、DNA检验鉴定证据的基本原理。实践中,由于同一认定理论的错误适用,往往会出现证据审查错误。同样的识别是基于特征组合的特异性、稳定性和反映性,关键在于特征的选择。如果将一般特征与详细特征混淆,或者特征数量不够,或者将种属鉴定等同于同一鉴定,就会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
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一样,是审查证据和确定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事实的法则。但是,与逻辑规则相比,经验规则的内容还不够清晰,更多地取决于人们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学者认为,经验规则可以分为五类: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逻辑(推理)规则、习惯、日常生活的经验规则、专门科学领域的规则。笔者认为,从概率与必然性的关系来看,经验法则属于知识积累和社会常识,具有归纳法的GAI,因此不应包括自然规律或特殊科学领域的规律。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经验和逻辑是并列的,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不应包括逻辑法则。所以,经验法则指的是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和习惯法则。
在审查和分析证据时,经验法则具有评价证据和查明事实的功能。首先,经验法则有助于从表象推断常识性矛盾,发现合理疑点,对有据可查的证据和既定事实提出质疑。如果一个人正常的书写和打字速度是一个固定值,如果讯问笔录的字数明显超出了自己的能力,就会出现是否存在复制粘贴或者提前制作的问题。其次,经验法则可以弥补证据的空白,有助于事实的推定。比如,在杀人、保险诈骗案件中,有文字记载的证据可以证明,大量保险是被告人在被害人生前购买的,被告人在被害人死亡后立即申请保险金。基于“杀人案件中,凶手往往是最大受益者”的生活经验,可以将证明犯罪前后事实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推导出被告人是杀人凶手的待证事实。最后,经验法则是反驳被告辩护的有效方法。举个例子,如果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辩称被害人房间窗户上留下的指纹是他帮忙搬玻璃时留下的,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家里的玻璃会经常清理,一般长时间不碰玻璃的人的指纹是不会留下的,那么可以依靠经验法则来反驳这一论点。
当然,经验法则属于或然推理的前提,可以证伪,也可以误用。使用经验法则的人,往往会把自己的所见所闻,甚至偏见误认为是普遍的经验法则。书本上记录的经验往往是有限的。只有亲身经历和感受,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自己的判断。因此,在应用经验法则时,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反复实践、社会的普遍接受和个人经验三个方面来把握。(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杨斌)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