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相待,这应该是婚姻幸福的前提。试想,如果婚后发现夫妻一方隐瞒了重疾,其配偶能接受吗?让我们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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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去年9月,恋爱两年的小王和肖旭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仅过了一个月,他们的妻子肖旭就表现出异常行为。某天,被告人情绪受到刺激,情绪失控,甚至走向跳楼的极端情况。后来,警察处理了这个案子。家属表示,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前,小王并不知道肖旭患有精神疾病,这让他无法接受,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旭患有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依法判决撤销其婚姻关系。
法官的陈述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一方隐瞒严重疾病的,事后告知另一方可以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民法典中的这一规定是从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原因的规定演变而来的。
此前《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婚姻无效的情节,而《民法典》将这种情形规定为可撤销,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充分保障其婚姻自由。
此外,《民法典》第1054条还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原告小王放弃了索赔权利,故法院未予审理。这一条款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既保障了一方的知情权,又赋予了一方索赔的权利,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