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民法典时代。法律需要衔接,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具体条款也需要专门梳理。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在司法解释中,将保留已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具有实际意义的条款,删除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款。其中,在涉及当事人死亡的婚姻无效诉讼中删除一年时效期间,需要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
首先,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
实践中,很容易将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混淆。无效婚姻主要是指当事人结合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宣告无效婚姻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可撤销婚姻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强迫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就共同生活中产生的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和财产侵害事宜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婚姻的无效和婚姻的取消在法律后果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但需要指出的是,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其法律含义也完全不同。
2.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编解释》颁布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考虑时效问题。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无效婚姻形式存在期间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也可在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未亡人或利害关系人宣告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撤销婚姻的申请需要考虑时间限制。
三。《关于婚姻家庭适用的解释(一)》实施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已经废止。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中整体考虑。因为民法典对宣告无效婚姻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来没有法律效力。确认行为只是法官对无效法律状态的评价。这种评价不影响法律认可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编解释》第十四条是对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的修正。在该条中,《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删除中的“一年内”。法律依据也从《婚姻法》第10条改为《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婚姻家庭适用的解释(一)》实施后,申请撤销婚姻的限制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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