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赖”和破产者分开。
欠合理的债,付合法的钱,这是天经地义的。“债”有很多种,“老赖”也有很多种,要区别对待。
现实中,很多高利贷从业者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非法活动。国家应该立法把债权人和失信者分为三六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通事故赔偿的,人身伤害等救命钱的都是一等,优先保障,加强执法,必要时处罚!第二类民间借贷没有利息。有利息但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第三类。信用卡和银行贷款逾期是第四类。职业放贷人排第五,所得利息应依法纳税。而高利贷和第六笔贷款,借款合同无效,不仅不支持还要严厉打击!追加处罚!
总之,国家机关不可能是高利贷吸血鬼的帮凶。对于从不纳税的职业放贷人,不要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去帮他们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