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预备的自白。包括:
(一)盗窃开始的时间;
(2)为盗窃做准备;
(3)拟采用的盗窃手段;
(四)准备盗窃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逸、毁灭证据的方式。
3.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次数。
(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
(3)被盗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机动车被盗的,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4)赃物的去向(①销赃、藏匿、隐匿、使用赃物的人和场所;②赃物返还)。
(5)盗窃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是否有转化型抢劫,是否有包庇、窝藏他人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情节。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内在原因和思想活动(争执、泄愤、生活困难、负债累累、追求快感等。)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包括发起、策划、联系、分工、实施等,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影响量刑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和从轻情节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受害者的基本信息。
2.关于被盗财产的陈述。包括:
(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2)种类、特征(如果被盗财物为机动车,还包括被盗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存放地点、购买时间、价格(如果被盗财物为货币,还包括货币的具体金额、面值)、票据。
3.受害者衣服和帽子的特征。扒窃还包括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身体特征。
(三)证人证言
通过对证人、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人、事和犯罪行为。
(四)物证和书证
1.物证。包括:
(一)作案工具;
(二)赃物;
(3)犯罪现场的残留物;
(4)与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等。
2.追踪物证。包括指纹,脚印和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
3.相关实物的照片。
(五)书面证据
包括购买凭证、票据、证书等。偷来的财产。
(六)鉴定意见
包括:
1.赃物的价格鉴定;
2、犯罪现场的遗留物及其他相关物证的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鉴定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盗窃现场、赃物藏匿和出售地点等。).包括:
(一)勘验前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情况(变更现场、原址)、现场方位、现场概况、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房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品的摆放及陈设,作案工具的具体位置、种类及分布等物证及痕迹(包括脚印、指纹等。)、现场周围的搜查、现场勘查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志、特征以及痕迹的名称、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辨认盗窃现场、赃物藏匿地点、赃物出售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辨认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
(8)视听材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一)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
(2)嫌疑人、被害人出入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后逃跑轨迹的监控录像;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五)监控通过技术调查获得的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在现场拍摄的关于案件的信息。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录音录像。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查犯罪现场、搜查相关场所、提取与物证痕迹形成相关的视频资料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首书、前科劣迹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捕过程,出警过程,举报材料等。
(10)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遇盗窃,要第一时间勘查现场,保留入室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痕迹;仔细寻找车辆失窃现场的遗留锁。
2.由于自行车盗窃具有销赃快、失主报案少、嫌疑人位置不明等特点。,必要时需要带嫌疑人指认位置,找报案,贴公告找失主等。确定犯罪地点,避免因犯罪地点不清而延误诉讼。
3.注意入室盗窃案。询问在哪里,如何进入房屋,户型,室内装修,被盗财物的位置,被盗财物的数量和特征;在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的情况下,要搞清楚车辆所处的位置、撬时使用的工具、被撬锁的型号和特征、车辆的型号、颜色或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特征。
4.注意小件物品或大件物品盗窃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5.如果团伙多次作案,需要询问预谋情况,个人的作用和地位,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团伙多次作案,就要整理名单,互相沟通案情,避免单兵作战,材料混乱。
6.询问赃物去向,找到赃物确定其价值。
7.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户籍,特别是涉及犯罪和非犯罪的年龄。
8.对于有手段的案件,要注意判断案件的性质。只有性质准确,才能把材料问透,把证据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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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案件处理实践
转自:Farna刑事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