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侵权如何起诉

兴趣盎然的意思2022-07-06  29

悬挂各种大小的灯笼是日本餐厅和居酒屋吸引食客的一大装饰特色。在网上,有很多商家出售定制的“日本灯笼”。但是,灯笼作为艺术作品的载体,如果商家过度模仿甚至抄袭他人的设计,就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基本事实

陶是“日式纸灯笼”相关的一系列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一家手工制作和经营“日式纸灯笼”的淘宝店铺。

2019年9月,陶某发现被告人张的淘宝店未经其许可,长期在需要定制的日本灯笼上使用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图案。侵权模式数量多,频率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陶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张辩称,原告陶主张的艺术图案均为已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陶某主张的32幅书法字、菊花美人、黑白波浪、20幅达摩图、11幅广告图分别构成美术作品,陶某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被告人张未经陶许可,定制并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侵权图案的灯笼,侵犯了陶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未经陶某许可,在商品展示橱窗、商品详情中使用与陶某享有著作权的广告图片实质相似的广告图片,侵犯了陶某对涉案广告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艺术品的知名度、被告张某的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陶某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权,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的陈述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基于现有材料的二次创作也属于创作的范畴。

陶某创作的图案,因其在一些先验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线条、色彩等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表现形式,成为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应依法受到相应的保护。

张定制销售的“日本灯笼”上的图案与陶的涉案美术作品相比较,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已经构成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原始表现部分相同或者基本相似;张商品展示橱窗使用的宣传图与陶主张权利的广告图相比,在基本元素选择、版面编排、色彩搭配等原始表达部分也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

综上所述,张抄袭的事实是公认的。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创新创造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和尊重。任何人、任何市场主体都应该增强守法意识,切忌随意抄袭他人的创作作品,否则必然会走上侵权的歧途,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余杭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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