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老师如何有效管教学生?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体罚”和“管教”的区别。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
体罚:指通过惩罚,特别是造成痛苦来惩罚或教育人的行为。成年人(父母或老师)对儿童(孩子或学生)使用的体罚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掌掴、拧耳朵、站着当罚、跪着当罚、鞭打、蹲着、在操场跳青蛙、拒绝吃饭等形式。处分:是惩前毖后,警示未来,旨在制止和预防行政工作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看了这两个词的解释,我们悲哀地发现,我们并不能有效地“惩罚”这个“管理相对人”!
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惩前毖后”的“有效”是什么意思!一旦惩戒手段使用不当,就会变成“体罚”!
那么,老师的惩戒权就没有办法行使了吗?
在我看来,所谓的教师“惩戒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下,教师实际上是无法独立行使“惩戒权”的!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分级惩戒制度。
第一,对于不同的违纪学生,要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根据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如口头劝导、训诫、反省、警告、禁闭、强制社区公益劳动、开除、强制参加工读学校等。
第二,惩戒权的主要权限要明确。总教师与班主任:口头说服、训诫与反思。
教务处主任、德育主任:警告、禁闭(国外教育经常这么做)
校长:强制参加社区公益工作,辞退。
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强制入学改造学校。
第三,要对青少年和教师相关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不修法的话“惩罚权”就减为一句空!
第四,也要依法保障学校和教师的教学权利,坚决拒绝“校闹”。如果不能有效保障学校和教师的教学权利,我们将严惩学校闹事。那么,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就要简化为一句话空。
马云说:给老师惩戒权,不是让学生向老师低头,而是教育学生向规则低头!白说,给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