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展部
来自:广西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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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不动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发[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司法拍卖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不动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组织的不动产司法拍卖,受不动产所在地限购政策限制的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房地产司法拍卖时,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应当承诺具有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房地产司法拍卖结束后、向买受人发出交易裁定书前,对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加拍卖之日起至交易裁定书发出之日止具有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核实,买受人不符合连续购房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交易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不动产司法拍卖并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买资格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对拍卖等无法妥善处置的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请求以房屋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在人民法院组织的房地产司法拍卖中,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不动产司法拍卖的其他事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销售房地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