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医药行业都在高度关注“77家药企查账”的同时,近两三个月来却有数百家药企收到税务通知,上面明确告知某省市某酒店、广告、咨询公司被判定为“虚开发票”,要求企业对收到的发票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药品经销商老冯通过微信或电话,接到了很多开所谓“CSO”或通过“CSO”获取发票的药企和代理商的询问,询问这是什么税务行动?有什么严重后果?怎么处理?
这是医药行业专项检查的“903工程”。是武汉市税务部门于2018年9月03日开展的一次“税务大检查”,专门针对短时间内在武汉及周边地区设立的为医药企业开具咨询服务发票的服务公司,很快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先付款后洗钱”,涉及重庆、江西、云南、江苏、上海、重庆等地。虽然大量的民间组织从去年就开始处理,以为就这么完了,但是他们没想到,今年6月份就有一次对上游很多药企的税务调查,甚至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就直接通知药企缴税的结果。
为什么这些民间组织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付款后洗钱”?7月初,药品经销商老冯发表文章《六无CSO的公司怎么受得了税务检查和财务检查》?文中对这些“假开业”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相应的民间组织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个别CSO发票金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CSO的处罚只是对这些项目处理的一半,然后还要处理所有的出票人,也就是药企的“虚开”问题,所以才会出现最近药企收到税务通知的情况。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学习和理解“涉税”所对应的犯罪的行政处罚和量刑。
一个
有哪些与收税和发票有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次修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下列行为或事实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罚:
一个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别: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所有银行账户的;③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⑤通过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2
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别: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保存会计账簿或者保存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二)未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方法和会计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三)未按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坏、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⑤非法印制、出借、倒卖、涂改、伪造完税凭证。
三
违反纳税申报类别:
①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料的;(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税基;(四)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类别:
①各种形式或手段的逃税;(二)逃避追缴欠税的;③税务阻力;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⑤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的税款或收取未收的税款;⑥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五
违反发票管理类别:
①非法开票、数据报送、存储保管、注销等行为;②跨地区或外出使用发票;③丢失发票或擅自损坏发票;(4)虚开发票(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们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⑤非法开票。⑥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
违反税务检查类别:
(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检查的(主要包括: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碍税务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的。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4.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相关资料。5.有依法不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二)税务机关依法核查纳税人信息时,有关单位拒绝的。(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拒绝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二
哪些发票和涉税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关于“第六节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部分涉税违法行为包括:
一个
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缴纳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未缴纳到期应纳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者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之一。
第205-1条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
虚开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两次以上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虚开发票的;
三
其他严重情节。
六
第211条
[对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七
第212条
[税收征管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税务机关应当先行追缴其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三
CSO「虚开(普通)发票」会面临哪些行政处罚或处罚?
CSO一旦被税务认定为“虚开发票”,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一个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如通过非法虚开发票已到账的资金,或未到账(或已转账)并有相应收入(开票点费或开票费)的资金,予以没收。
2
虚报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况下,不存在1万元以下的虚假开户。
三
虚报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大部分轻微案件,税收基本都是5万元罚款。
并可能构成犯罪:
A
虚开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的;
B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虚开发票行政处罚的,虚开发票;
C
其他情节严重的;
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获得的处罚:
一个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不仅体现在虚开发票是否在100张以上或者涉案金额是否在40万元以上(数量区分),还体现在虚开发票的类型是否危害国家税收秩序或者威胁国家税收流失(类型区分)。只有满足了这种危害或者危险,同时满足了一定的数量要求,才能对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以情节是否严重为标准。不仅是份数在100份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40万份以上,或者五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有虚开发票行为,而且在性质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扰乱正常的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秩序。只有这样,情节严重,才能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目前,虽然大部分CSO公司虚开发票主要受到行政处罚,但如果金额大、数量多、虚开发票频繁,对国家税收造成较大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医药企业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构成,则可能被列为“刑事犯罪”,如最近莆田的开票公司被抓。
四
收到“假发票”的药企会如何处罚?
一旦制药公司收到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发票”,其面临的行政处罚:
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取得的虚开发票及其他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假发票”无效,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财务调整;
2
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视同企业利润),票面价值的25%(或15%,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还应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能构成犯罪:
(1)偷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有免责条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目前几乎所有药企都被查出收了“假发票”,基本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很少,但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刑事责任。
通过系统梳理《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详细解读,可以看出,“虚开发票”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确实是一种极其危险和不经济的行为,不仅是一种纳税罚款,而且是一种面临刑事犯罪并被判刑的非常容易的处罚。在过去税收监管不严,各省税制分割的情况下,一些人可能通过虚开发票获得了一些利益。但在“金税三期”、“国地税合并”、“税务稽查力度加大”的今天,谁虚开发票,谁就要死。也许你今天不会被抓到,但你最终会在明天或后天被抓到,因为税务检查是跨越历史的检查,就像这次一样。关于如何避免“假处方”,药品经销商老冯会在下面的文章中详细讲解。
除虚开发票外,在财务处理、发票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可能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为了让大家对“涉税”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有更全面清晰的认识,药小通老冯为大家整理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有兴趣的可以关注药小童微信官方账号,后台回复“专家文档”给我们。
作者:冯军
营销合规专家,药品分销、药品配送创始人,山东紫略信息北京粤通信息董事长,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18年医药行业服务经验,50余家医药公司营销效率管理、精细化招商、营销合规、财务规划的实战经验。2016年至2019年,主导并完成近40个国有及上市药企合规转型咨询项目及落地,协助药企应对两票营销模式转型,帮助医药代理商服务转型,为药企及代理商提供理财规划及风险控制指导,多家主要医药媒体投稿作者,在行业内屈指可数。冯军老师创办并组建了合规咨询团队、营销管理软件、云管理平台、互联网投资平台、医药大数据公司,协助实现了覆盖联合国内21个省市的新经济园区从药企到省级代理商到一线自然人的三级合规、财税辅导和服务支持,解决了医药营销“最后一公里”的实际问题。
联系人:冯军817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