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属于有害废物。医疗废物中含有多种病原微生物。为了防止这些病菌传染给人体,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医疗废物倾倒、堆放在非贮存场所,或者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放。
混有血渍、药物残留的医疗废物,因其传染性强、毒性大,被列为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第一号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产生的与患者血肉接触过的污染性废物。
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废物的减量化、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