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国家语言文字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是现代标准汉语的别称。它是以北京音为标准音,北方官话为基本方言,现代白话文为标准语法的通用语。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由国家以《简化汉字表》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继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