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费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供热周期的开始。如果当地11月1日开始供暖,最晚需要在11月1日前交费。逾期供热企业有权关闭供热。
用户逾期未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缴。经书面催告后七日内用户未缴纳的,供热企业可以暂停供热。
行政法规规定或供热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可按供热周期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段收取,应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
供热单位要保证供热质量,用户要按规定交费。对于达不到基本供暖温度(黑龙江室内温度18℃)的,要少收费或按比例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