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