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采暖期内,居民用热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应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天津市供热温度标准
用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的,退款率为10%。温度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的,退费率为50%。
温度低于标准温度6℃以上的,退款比例100%。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热用户应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欠费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