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逗留史只能算作在一个地方停留超过24小时,因为逗留史是指某段时间内个体在其他地方的旅程。一般只算个人在外地停留24小时以上,个人逗留史备案时也需要提供逗留史证明。
旅居史
通常情况下,需要报告个人逗留史的人是以旅游、观光或考察为目的的游客。居住历史证明是由你曾经居住过的国家的官员签发的。
旅居史也指旅行和生活的经历。如果你只是坐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路过某地,却不下车观看或居住,那就不是寄居史。
寄居的历史是一个自我宣示的名词。通过说明你和你的家人在哪里停留过,有关当局可以更好地判断这个人的行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