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操作方法 0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0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审判期间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补充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0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判决。
04
《刑事诉讼法》第2014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