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的实施形式有哪些?
操作方法
01
自己实施
发明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
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即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自己的发明创造由智力成果转化为物质产品,将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02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人除了自己的专利之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这是指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有偿转让专利使用权,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03
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通过行政申请程序许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对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这类似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根据该许可证,申请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世界各国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原则上规定了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科技进步,损害国家或民族的利益。这是一种限制专利权的制度。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权人自愿许可而言的。
自愿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考虑自身利益,与被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中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许可人也是获利的。
强制许可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是利用国家的行政权力强迫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