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有哪些人身权利
操作方法 01
生命权和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统称。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所有权力的基础。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
02
命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有决定权。
按规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普通公民的名字是出生后由父母决定的。当公民成年后,他们可以改变自己的名字,他们也可以为自己确定一个新的艺名或笔名。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也不得私自利用其名义进行其他活动。
03
右侧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肖像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绝对的处置权,有权要求他人销毁自己非法获得的照片等物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或损害、玷污肖像的输入。
04
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法人,损害其名誉。
“名誉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自身的名誉和声望。任何人不得对公民的名誉进行造谣、诽谤,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公开公民的隐私。
05
荣誉权。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和特殊权利。对于恶意诬陷、诽谤公民名誉权的,公民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对于非法剥夺或者取消公民荣誉称号的人,公民也有要求道歉和赔偿的权利。
06
婚姻自主权。【/br/】《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有决定婚姻的权利,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主权属于精神人格权,主要保护公民的婚姻。任何公民都有权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离婚,不允许他人干涉他的婚姻,包括他的父母。
公民有权要求干扰者停止干扰,并做出道歉和赔偿。